军队派驻交通企业和工业企业办理与军队有关事务的机构或人员。简称军代表。包括驻交通沿线运输部门军事代表和驻厂军事代表。

驻交通沿线运输部门军事代表,是军队派出遂行军事交通任务的代表,一般设在铁路局、铁路分局、主要车站和沿海、内河的港航部门,以及某些航空港。主要负责计划、组织、指挥军事运输,组织落实交通保障工作,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军事要求,参与管理铁路军事专用线等工作。19世纪中叶,有的国家就有派驻铁路的军事代表,较早的有德国、法国和俄国等。至20世纪20年代,派驻军事代表在不少国家逐步形成制度,但机构名称和人员职称不尽相同。中国向交通运输部门派驻军事代表始于1914年。当时北洋政府陆军部向铁路线区、停车尝船舶碇泊场派驻“司令官”,负责组织监督运输部门实施军事运输。1937年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在铁路沿线设立“线区司令部”和“车站司令办公处”,统管铁路军事运输保障事宜。1946年7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颁布《铁道军事运输暂行条例》,在所接管的铁路局设立“铁道司令部”,并向东北地区重要铁路车站派驻军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12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由各军区向铁路局、航务局、铁路分局、航务分局和重要车站、港口派驻军事代表机构,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1965年4月,国防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运输部门军事代表试行条例》,规定了军事代表的性质、任务、设置原则和领导关系。1969年,军事交通部门改属后勤部门建制。1971年8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明确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分别相当于师、团、营级单位。1978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军事代表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和级别、工作关系和任务等,机构名称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事代表办事处”,行政领导称“主任”。受派出机关和驻在交通运输部门党委的双重领导,以派出机关领导为主。军事代表制度实行以来,对军事运输、交通保障和国防交通建设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驻厂军事代表,是军队派出对军用产品进行检验、验收和质量监督的代表。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军队为保证军工产品质量而在工厂企业派驻军事代表。俄国于1702~1705年就在各工厂派有军队的代表;十月革命后,制定有军用品出厂检查权条例,军事代表制度逐渐完善。在中国亦有对军用品实行检验出厂的制度。1964年10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明确了驻厂军事代表的性质、基本任务和领导关系。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由各军种、兵种、总部或军区派出,受派出机关、工厂党委双重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军区的领导和监督。根据任务需要,设总军事代表、副总军事代表、车间(场站)军事代表和助理员,在总军事代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基本任务是,监督检查军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工艺质量,检查、验收军用产品,沟通军队同工厂的联系,保证军队按照国家计划得到质量优良的军事技术装备,并协助工厂进行战时工业动员准备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驻厂军事代表制度,对保证军工产品质量,改善军队装备水平,加强工业企业战时动员准备工作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