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从两种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运输来看,至少可分如下几种形式:(1)共同运输: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就全程运输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日本称同一运输。(2)转包运输:即第一承运人就全程运输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后续承运人作为第一承运人的转包承运人,分段履行运输合同。(3)连带运输:即后续承运人以运输合同为依据,用一票到底的运输单证依次交换货物,履行第一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约的全程运输。在这种形式下,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的货物灭失、损坏负有连带责任,即货主可以向任何一个承运人提出索赔。但实际上并不是只要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就是多式联运了,还必须要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来承运货物,并要求只使用一张单证,即多式联运单证。因此可以说构成多式联运的核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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