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的一种责任制度。是按份责任的对称。也就是数人共对同一债务负责,而且每人承担着偿付他们共同承担的全部债务的责任。即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的全部股东、部分股东或一位股东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而不管该股东出资多少。无论哪个股东皆有清偿全部债务之责任。例如某一无限公司全部资产不足清偿10万元债务,如股东4人A、B、C、D出资相同,各人均负25000元的债务,但债权人可以任意向A、B、C、D全体或其中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全部债务。一旦一个或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股东就解除了对债权人的责任。如全部债务仅由一个人偿还,则他可保留要求其他股东偿还应分担的那部分债务的权利。在多式联运中,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的货物灭失、损坏负有责任,即货主可向任何一个承运人提出索赔。见 “连带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