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由签发多式联运单证的人,对货方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都按统一责任限制负责赔偿。在能查清发生实际损害的运输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后,可向造成损害的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追偿。在实际采用统一责任制时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由于各种不同国际公约中赔偿责任原则不同,如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汉堡规则和航空公约是采用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采用的是除不可抗力可免责外的严格责任制。而统一责任制应采用哪种责任原则?(2) 采用统一责任制时其责任原则必须要统一到各种运输公约中最严格的一种制度上去,就等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扩大到无过失的程度,否则如货物损害发生在责任最严格的区段时,损害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见“网状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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