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是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法定申报时限而征收的一种罚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日征收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14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是法定节日或假日,则应顺延。其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根据1987年8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予征收滞报金:(1)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21条的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2)收货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出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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