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是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的一种非歧视的、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议上进行了长期联合斗争而迫使发达国家承诺的。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21(Ⅱ)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了协商,从此开始建立了普惠制。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实施了第一个普惠制方案,其他给惠国在1971年7月1日至1976年1月1日之间先后也实施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争取多收入外汇,促使工业生产的增长。普遍优惠制的特点是:1.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可享受优惠,但具体的受惠国或地区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2.这些给惠国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单方面提供的关税优惠税率,远比最惠国待遇税率为低,而受惠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给惠国不必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给惠国有美国、前苏联、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洲共同体等26国。第1期自1971年6月开始,定期10年,已经期满,现继续实行。先后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加拿大、瑞典、瑞士、欧洲经济共同体10国、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芬兰和日本等共19个国家。由于普惠制的具体受惠国和受惠范围是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的,所以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给惠国在实施普惠制时,对受惠国的某些出口商品设置了某种限制,使这些商品实际上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例如根据美国1984年《贸易法》规定,法律也可否定给予某国的某些产品以减免税的待遇。如果这些产品的估计价值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已占到美国这些产品总进口数的一半以上,或这些产品发运数的估计价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已超过一个固定的数额时,给这些产品的免税优惠待遇将被取消。根据美国普惠制规则,要取得免税进入美国的商品,应具如下条件:(1)包括在美国普惠制被批准的商品名单内;(2)产品必须是受惠国原产地生产的;3.产品必须是从受惠国直接输入美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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