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保险是保险标的在以保险价值投保后,再增加保险金额的保险。增值保险分为货物增值保险和船舶增值保险两种。(1)货物增值保险:买主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两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这种保险一般是在原保险单上按同样条件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索赔时可以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计算。这种保险大多在货物具有独立市场,并能确定其市场价格时才采用。(2)船舶增值保险:投保全损险以外的船舶保险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费支出,一般都将船舶的保险价值定得低于其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发生全损,被保险人就得不到十足的补偿;此外,保险人对于施救、碰撞责任,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按不足额保险条件计算,其不足额部分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因此,为了获得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往往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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