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额再保险是比例性再保险的一种方式。它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预先签订溢额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每个保险的自留数额,当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其超过部分即自动地分给再保险人的一种再保险办法。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是对每个危险在分让给再保险人之前,必须自己承担的责任数额。这个数额大小的确定,一般以业务质量的良劣为依据,对损失率大,出险机会多的业务,自留额低;反之,自留额高,再保险人承受分保的最高限额,一般以约定的“线”数(Line)或“单位”(Unit)来表示。一线相当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例如原保险人自留额为10万美元,溢额合同规定为3“线”,即意味着再保险人的承受限额为30万美元,即超过自留额以后的30万美元。在溢额再保险业务中,对于保险金额巨大的业务,原保险人除了进行第一次溢额再保险外,还可以同时同其他再保险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溢额再保险。但第二次溢额再保险必须在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和第一次溢额再保险的限度时,才能办理;第三次溢额再保险必须在保险金额超过第二次溢额再保险时,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