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认可条款是协会货物条款之一。在1963年协会货物条款的第9条和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第5条第2款中都有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来说,为了保证其货物能安全运输,希望装在一条适航的船上,但装运货物的船舶是否适航,主要取决于船东,而货主是没有决定权的。考虑到这一点,故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加了这一条款。即承认被保险人(货主)可托运货物的船舶是具有适航性的船舶,这样,在发生保险货物赔偿的过程中,就没有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了。对于集装箱运输来说,集装箱与货物有着明显的不同,在货物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集装箱的所有权一般不随箱内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对于集装箱本身,协会集装箱条款中综合险条件的条款第12条,全损险条件的条款第9条中使用了可以与适航认可条款不同的条款。而对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和用被保险人经营的船舶来运输的集装箱,其保险合同不适用适航认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