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保险单又称“统保保险单”或“船名未译保险单”。属于船舶未确定保险单中的一种。是指连续有效的保险单,即是一种具有持续性的长期保险契约,用于承保多批货物,不论数额多少按照原来约定的条件办理。这种保险单一般只规定撤销保险单的方式,双方如不按规定方式提出撤销要求,该流动保险单就继续保持有效。根据英国海上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单内除列明货物类别、投保险别、载货船舶等级及航行区域外,还规定一个保险总金额,至于载运货物的船名及其他特定条件可留待以后由投保人分批申报。投保人于每次保险货物装运后向保险人申报投保金额,保险人则从约定的总保险金额内逐批扣除,直至扣完,该流动保险单效力即告终止。保险费一般是由投保人在签定流动保险单时,按平均保险费率先行支付,待全部保险货物装运完毕,再按实际费率多退少补。在流动保险单承保下,出口商于每批货物装运时,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surance),以便跟同其他单证向银行办理押汇。因为流动保险单所承保的为多批货物,故不能利用于个别某批发货作为汇票之帐单去银行结汇。保险证明书是这种保险方式下的变通办法。如要利用保险证明书作汇票帐单,必须买卖双方预先约定,并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内明白规定可以接受,方可办理。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