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陆上运输和陆上运输一切险的基础上可加保这一附加险。这一附加险在国外私营的保险公司大都是不保的,我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外贸业务的需要,接受加保,但目前只限于火车运输,公路运输不予加保。加保这一附加险须另支付保险费。这时保险公司责任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以及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但如因敌对行为使用原子弹和核武器所致的费用,以及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造成的损失除外。陆运货物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与海运战争险相似,以货物置于运输工具时为限,即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则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时起算,满48小时为止;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0天为止。如货物在此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仍恢复有效。但需指出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作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在货物卸离该地火车时为止。如不卸离火车,则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地当日午夜起算满48小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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