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之一。其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相同。其责任起讫也采用“仓到仓”条款,但与海洋运输险“仓到仓”条款不同的是:如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尚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本保险于1951年3月15日颁订,1958年停办。现在施行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比该险扩大了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