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又称“防止损害费用。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或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施救费用不包括共同海损及由第三者救助而产生的费用。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减少灾害事故对被保险货物的破坏和影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作了如下规定:“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损害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除了应赔付全部损失外,还要赔偿因抢救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但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赔偿和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应各有一个保险金额,即两者的总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险金额。在日本的海商法中,防止损害的费用也规定由保险人负担。本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是在尽力防止或减轻如货物、船舶乃至集装箱等保险标的的最大善意原则下签订保险合同的。在英国的海上保险法和日本的海商法中给被保险人都规定了防止损害的义务。另外,在保险人这一方也有与被保险人一样的义务,如保险人玩忽守则,应根据违反义务的程度减少保险费的支付。在保险损害合同中,通常设有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关于防止损害义务和防止损害费用的处理办法,过种条款称为“防止损害条款”。在英国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和日本的英文货物保险单的正文条款中,把被保险人的防止损害义务和需要担保的费用等内容用英语“Sue and Labour”(即努力防止损害的意思)作了规定。但是从1982年与协会货物条款一起使用的新英文货物保险单正本条款来看,这一规定被取消了。可是在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第16条上,上述内容在英国海上保险法第78条中作了规定。现在,伦敦协会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都已将施救条款并入“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之中,成为其中的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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