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赔额是海洋运输保险中,保险已对于小量损害未达一定数额者,不予赔偿,这一数额谓免赔额。对一些极易受损的商品,常有特别规定,即如损害在一定限度以下,不予赔偿,且不同种类的商品,限度各异。唯共同海损及能证明确因搁浅,沉没、碰撞、焚烧而发生的损害,则无论如何轻微,仍予赔偿。免赔额的规定常以附加条款列出。一般商品的免赔额多规定在3%以下,美国保单则规定为5%。有的商品的免赔额高达10%~20%者,若投保人欲获得充分的保障,也可增加特约条款,即“单独海损全赔”条款,排除免赔额,即不论损失大小,一概赔偿,唯须多交保险费。当单独海损超过免赔额时,保险人究应赔偿全部或只赔超过部分,各国规定不同。以全赔为原则的免赔额称为相对免赔额,以赔偿超过部分为原则的称为绝对免赔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关于免赔额是以绝对免赔额为原则,如对于散装商品、粮食、矿砂等。短量险的免赔额规定为0.5%~1%。易碎品如玻璃等的免赔额为3%~5%,若损失超过免赔额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我国保险公司规定有免赔额的商品达17种。在集装箱保险中也引用了这一制度。日本采用绝对免赔额,即每一个集装箱的绝对免赔额为36000日元。见“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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