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条款(C)是1982年1月1日制订的新协会货物条款之一,相当于1963年协会货物条款中的平安险条款。由于它要与新英文货物保险单一起使用,故与平安险条款有根本上的不同。在第1条承保危险条款中,只限于承保如下列举的主要事项,可以说是适用于原材料等散装货物的保险条款。(1)因如下原因使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其他物体碰撞;⑤在避难卸货。(2)因下列原因使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①共同海损的牺牲。②抛货。(C)条款中的承保风险与旧条款中的平安险有较大差别,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如下几点:①旧平安险中的承保风险包括列举的自然灾害所致全部损失以及在发生触礁、搁浅、沉没、火灾等意外事故情况下,由于自然灾害所致部分损失;而(C)条款中则对自然灾害所致损失不负责;②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C)条款的承保风险较旧平安险增列了“船舶搁浅、倾覆及“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的规定;③对“装船”转运或卸货中货物整件灭失(C)条款不负责,而旧条款平安险中则须负责;④对抛货的概念,旧平安险与旧水渍险一样,仅指共同海损行为中的抛货,而(C)条款与(B)条款一样,无此种限制。(C)条款的除外责任事项(根据列举的事项损失和费用不承保)如下:(1)一般除外责任:①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或容易自然耗损的或自然磨损的;③包装强度不足或包装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本条所称“包装”包括用集装箱或大型箱装载的包装,但该项装载以本保险开始生效前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的为限。这一免责规定在(A),(B),(C)条款中都适用)。④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或因货物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⑤直接由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⑥由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因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⑦由于使用任何原子弹和核武器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⑧因任何个人或数个人的非法行为,故意损伤或故意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2)不适航或不适货的除外责任:①保险标的在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和集装箱等不适货(但只限于被保险人提供这些工具时);②如违反适航适货的默示保证为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知悉。(3)战争除外责任:①由于战争、内乱、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由于①之原因而遭到逮捕、缴获、扣留、拘留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③由于漂留的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4)罢工除外责任:①由于罢工者、暴动者的参加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因骚动、民变而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③恐怖主义者出于政治动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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