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保险条款(定期)是指赔偿因集装箱灭失和损坏而造成损害的保险。从赔偿范围来分有“全损险”和“综合险”两种:1.全损险:是指集装箱的全部损失。2.综合险:是指:(1)集装箱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集装箱的机器部分损失按下述(2)款规定办理;(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集装箱机器部分的损失:①运输船舶的沉没、触礁、搁浅、碰撞引起的(除与水以外的物体碰撞);②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碰撞、倾覆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③外来的火灾、爆炸引起的。不论是承保全损险或综合险,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集装箱受损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措施和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但对上述抢救和防损费用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被救集装箱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对下限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由于集装箱不符合国际标准或由其内在缺陷和特性或工人罢工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正常磨损及其修理费用;(3)本公司集装箱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4)与投保集装箱经营有关的或由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和费用。关于定期保险的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规定为准。
关于退保,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规定:“双方均可用30天事先通知的方式取消。如由被保险人提出在保险期限内退保,应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关于损失处理问题,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是:“被保险集装箱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公司或就近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损失。如损失应由他人负责时,应办好追偿的一切手续”。关于赔款方法,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分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全损时按保额全部赔付;部分损失按合理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赔付;被保险人收取赔款时,向他人的追偿权利转给保险公司。有关争议的处理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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