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是利用公路运输货物而签订的国际公约。它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一起,以承运人在陆上货物运输中的责任为中心的重要国际公约。其原文为“Convention Relative au 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e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简称“CMR”。该公约的主要内容为:各缔约国的货物仅凭一张不可转让的提单或托运单,就可以在该地区间进行由发货地到目的地的直接运输。从而简化了从英国到欧洲大陆之间的货运手续,并促进了公路运输合同条款的标准化。公约于1956年开始由17个欧洲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于1961年开始得到批准后生效。全文共51条,包括定义,公路提单或托运单,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管辖权等。到1985年参加的国家已有英国、西德、法国、瑞士、荷兰等24个以上的国家。当合同上的货物接收地和交付地涉及两个国家,而其中一个是公约的签订国时,本公约就生效。本公约还适用于一切有偿的汽车运输合同,至于合同的当事人住处所在国国籍和合同当事人的国籍都不是签订国时,此公约也生效。此外,本公约还对在集装箱运输中采用驮背运输(Piggy-back)和滚装运输(Ro/Ro)方式时,关于车辆装在铁路、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上进行多式联运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