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又称“京都公约”。是由海关合作理事会发起制订的一个国际协定。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该公约而得名。在简化和协调各国海关手续方面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一个国际海关公约,由海关合作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技术委员会草拟,于1974年9月25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44国参加。公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份。正文共5章,19条;附件共计有30个附件,该公约不论其是否理事会成员国,对所有国家开放。缔约国可以接受或拒绝其中任何一个附件;每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时,必须同时至少接受一个附件。公约中还订有一个检查程序,各缔约国必须按这一检查程序每三年检查一次有关的本国法规,而这些法规一般都是曾被提出异议过的标准或惯例。本公约的目标是:各参加国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力执行全部附件。公约中30个附件的目录如下:A1.货物申报前的手续;A2.货物临时存仓;A3.适用于商业运输工具的手续;A4.海关对库存的处理;B1.家用物品的结关;B2.对申报为家用物品的货物的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的免除;B3.以同一状态再进口;C1.整批出口货;D1.原产地规则;D2.原产地证明单据;D3.原产地证明单据的管理;E1.海关过境;E2.转运;E3.保税仓库;E4.退税;E5.暂时进入但需以同一状态再出口;E6.暂时进入在境内加工;E7.货物的免税替换;E8.暂时出口到国外加工;F1. 自由区;F2.家用物品的加工;F3.适用于旅客的海关便利;F4.邮政运输中的海关手续;F5.急件托运;F6.进口关税和税收的偿付;F7.货物的沿海运输;G1.海关当局提供的情报;G2.海关当局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H1.海关事务的上诉;H2.海关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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