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运输手册担保下的国际货物运输海关公约是简称“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指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在车辆上所装集装箱内的货物,为在中途不换装而通过国境的有关货物办理关税的国际公约。它与欧洲经济委员会制订的“集装箱海关公约”一样,也是在日内瓦制订的,制订时间是1959年1月15日,1960年起正式生效。集装箱海关公约是以集装箱本身为对象的海关公约,而本公约是以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或公路运行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为对象的海关公约。最初的目的是为在运输欧洲各国间的货物当经过国境或中途通过国处理关税时带来方便,但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不仅是欧洲各国参加了本公约,美国和日本也加入了。到1978年4月1日参加国的总数已达38个。各缔约国采用加封后在公路上运行的车辆来运输加封集装箱内的货物时,有如下两点有利条件:(1)在通过地海关可免交进口税,出口税和免除交纳担保金;(2)原则上在通过地海关可以免除海关检查,但要享受这种便利,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条件:①公路上运行的车辆或集装箱,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并要事先得到批准;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或集装箱上,要有出发地海关进行的铅封;③要办理获劝国际公路运输手册”的担保手续。对于第一个条件:各缔约国要办理批准手续的业务,在车辆和集装箱上要增加批准牌照或批准证书。对于第3个条件:各缔约国要向某些特定的团体颁发国际公路运输手册,授予保证人行动的权利使其能适应。国际公路运输手册是为享受上述便利而需要的货物护照,同时,即使给予方便,但对该国不会带来任何损害,或者如对该国会造成损害时,保证对该损害负有责任的一种证书。本公约原来是以公路运输的货物为对象的,但也适用于其他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一部分行程。另外,由于本公约以后出现了不符合当前的现实情况,在运输关税问题专家小组(GECQ)和集装箱关税问题报告人小组(GRCC)指导下,进行了修订,结果在1975年和1982年修订了两次。新公约共分7章,64条和8个附件。新公约与原公约的主要差别在于:(1)对定义进行了补充和修改;(2)不论使用几种运输方式,凡运输中涉及公路运输的,则这种运输均可办理“TIR手册”运输;(3)规定罚款不属于担保团体的责任范围,另外还规定了每1份“TIR手册”的保证限额相当于5万美元;(4)可以规定“TIR手册”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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