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为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人命安全而制订的公约。它规定了船舶安全的技术标准和检验要求。如船舶的结构、救生、消防、无线电设备、粮食和危险货物的装载设备和装载方法、航海安全上的危险通报或措施等都作了统一的规定,本公约1948年生效,以后,于1960年和1974年分别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公约要求有25个国家批准后生效,但这25个国家的合计商船吨位应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新公约已在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国于1973年3月1日加入“海协”后,于同年10月5日通知“海协”秘书长,表示接受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0年1月7日又成为新公约的缔约国。至1981年3月1日止,已有51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新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协在伦敦讨论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于1987年5月1日生效,至1984年8月31日止,已有49个国家参加此议定书。我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议定书,议定书自1983年3月17日起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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