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事委员会(IMC)在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海洋法会议时,对国际法协会(ILA)在1921年拟定的提单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而正式订立的公约。简称“统一提单条款”,又称“布鲁塞尔公约”。但习惯称为“海牙规则”。该公约于1931年6月生效,至1980年又有80多个国家参加。公约颁布后,世界各国多依此公约修订有关海上运送的国内法。公约共包括16条,从货物的管理和船舶的适航能力方面,就海上承运人在提单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特别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承运人违反这一义务时应负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承运人应享有的权利和豁免权。承运人的最低责任为:(1)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应使船舶适航;(2)妥善装载、保管、卸载所承运的货物;(3)应托运人要求发给托运人提单。承运人对不可抗力、海上危险、包装不固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概不承担责任。1968年在布鲁塞尔还通过了对公约的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船主赔偿的限额,增加了关于集装箱运输的某些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站观点。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