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是有关海军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承担责任的国际公约,由于海牙规则的内容在许多方面偏袒了船方的利益,因此一些航运不发达国家强烈要求进行全面修改。于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经过了10年的酝酿,修改,有78个国家的全权代表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本公约。简称《汉堡规则》。制订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海牙规则》中的不足之处,并使之适应集装箱化的要求。公约共分7章34款。第1章为总则,具体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海上运输契约”、“提单”等名称作了定义。第2章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时间是从收到托运的货物开始到不再控制该货物为止;按照公约,海运承运人对其代理人及其雇员的所作所为负完全责任。承运人还要对由于其本人的过失或疏忽而失火所导致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限制在每件835个记帐单位(UA)或每公斤2.5个记帐单位,以高者为准。一个记帐单位相当于国际货币基金的一个特别提款权(差不多等于1.25美元)。承运人延误为赔偿责任,限制在被延误货物运输的2.5倍,不得超过整个这批货物应付的运费总额。第3章为托运人的责任;第4章,对提单的签发、提单的内容、托运人保证以及提单以外的单据作了详细规定;第5章为索赔与诉讼;第6章,为补充规定;第7章为最后条款,主要对公约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加入、保留、生效、修订、修改以及退出公约所作的具体规定。公约对集装箱赔偿作了如下规定:一个集装箱被看作是一件,除非托运人在提单上列明托运货物的件数或箱数,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箱或每一运输单位将作为一件,公约规定需要有20个国家批准方可生效。到1983年3月已有27个国家签署了本公约,但仅只有8个国家(巴巴多斯、智利、埃及、摩洛哥、罗马尼亚、坦桑尼亚、突尼斯和乌干达)递交了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