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是解释有关贸易条件的国际规则,也是国际贸易中流行的关于价格条件的一些条文解释。其目的是要统一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用语,使商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并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和费用负担等。该规则由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制订的,后来到195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规定了8种贸易条件,该规定定名为《1953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erms1953),到1967年国际商会又把“国境交货”和“卖方付税抵岸交货”两种贸易条件加入规则中,1976年又增加了“机场交货”,到1980年又增加了“承运人交货”等三种多式联运用的贸易条件,到目前为止共有如下14种贸易条件:(1)工厂交货(Ex Works:EXW);(2)铁路(或火车上)交货(Free on Rail:FOR);(3)船边交货(Free Alongside Ship;FAS);(4)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OB);(5)成本加运费条件(Cost and Freight:C&F);(6)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条件(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IF);(7)目的港船上交货(Ex Ship:EXS);(8)买方码头交货(Ex Quay:EXQ);(9)国境交货(Delivered Frontier:DAF);(10)卖方付税抵岸交货(Delivered Dnty Paid:DDP);(11)机场交货(FOB Airport);(12)承运人交货(Free Carrier:FRC);(13)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14)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交货(Freight or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本通则规定了上述14种价格术语有关卖方和买方的责任。我国最常用的是其中的第4、5、6三种价格术语。通则虽不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对卖买双方也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国际贸易中流行甚广。国外许多国家的商厂都已采纳该通则的内容,并形成所谓国际贸易惯例。见“贸易条件”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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