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它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统一规则。1933年由国际商会(ICC)制订,后来在1963年和1974年进行了修订。最新的版本于1983年6月公布,并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1983年版本中关于运输单证(Transport Documents)的内容比原来的简化了,并采取了多式联运单证中所包括的条款,引人注目。根据新版本的第25条和26条规定,具有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联运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等栏外注的多式联运单证,只要与信用证没有不同的规定,作为运输单证必须受理。但如果发行人是运输行,除非是“国际运输商协会联合会”(FIATA)批准的多式联运单证或者注明是在承运人的立场上发行的多式联运单证,否则银行拒受,这就是说,发行人是运输行时,除非该多式联运单证是清洁提单(与转运提单相反),否则可以拒绝。

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6章55条所组成。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义务和责任;单据;其他规定及转让。此统一惯例并非是国际法,故无强制力,必须经各当事人同意适用后才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