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解决商品的卖买、纠纷的仲裁、运输、保险、清帐、和贸易文件的法律问题的联合国下属机构。它以确立和统一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为目的,通过协调,促进各国更广泛地参加有关国际公约,促进拟定属于国际贸易法的新公约和其他文件。根据联合国秘书长在1966年12月17日第21届联大会上的报告,题为“关于国际贸易法的循序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遵照大会第2205号决议而设置的机构。1968年1月1日开始工作。设立该委员会的动机,在于匈牙利在1964年联大会上的一项发言。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不满而引起的。认为:以前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是由以政治、经济利害关系一致的国家为中心确立的,并不反映世界各国的呼声,只对西方发达国家有利。根据以上原因,在秘书长的报告中也作了如下阐述:“新兴的独立国家至今还没有加入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和标准化的工作中来,但应趁此机会,通过联合国积极参加这一领域以确立新秩序。由此来推进本国法律的整顿和现代化,应力求能与外国进行对等贸易”。该委员会执行了大会的决议,建议应以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目标。委员会所指的法律秩序,就是把民法上的交易关系使其规章化。具体内容如下:(1)国际商品买卖(买卖合同,经销店合同,排他性的批法合同,设备出口合同等)。(2)国际支付办法(汇票、信用证、银行保证等)。(3)保险(一般损坏保险)。(4)运输(海上、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5)工业所有权(技术上的许可合同)。(6)仲裁(仲裁合同,仲裁判决的执行等)。(7)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行动规范法。委员会的宗旨是:(1)促进与各有关国际贸易发展团体联系和合作;(2)提倡对国际贸易公约的广泛参与;(3)草拟新的国际贸易法规;(4)对国际贸易公约的统一解释;(5)收集各国有关国际贸易法的资料及判例等。该委员会以前就在上述各个领域中,从事新公约草案的制订工作,但其中已经制订的代表性公约草案有:1976年船舶提单统一公约草案,并打算以它来修改海牙规则(1924年制订);“联合国国际商品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商品买卖时效期间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委员会由36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每年1次轮流在纽约和日内瓦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