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简称“铁-水联运”,“水-陆联运”。以一份铁-水联运票据,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国内经由铁路和水路运输的货物直通运输。

铁-水联运对综合利用国家的运输资源,加强多环节、多区段运输的衔接,加速车、船、货物的周转,简化运输手续,节省物资的流通费用等创造了有利条件。铁-水联运是建国初期,为了从四川调运粮食,供应北京、天津、沈阳等大城市重工业基地,在试办粮食的铁-水联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联运的货种和范围逐渐扩大,为总结经验指导生产,1961年铁道部、交通部共同颁发了现行的《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后经多次修改、补充,基本内容沿用至今。规定铁-水联运办理种别为整车、零担、集装箱;办理范围扩展到沿海、长江、黑龙江沿岸的主要港口、铁路凡办理整车和零担业务的车站,均办理铁路联运的相关业务;规定了水陆联运货物票据的组成和格式;运送费用由铁路区段、水路区段运费、换装包干费及杂费组成,按办理种别及货物品类,规定一次核收或分段核收两种核收方式;货物运到期限由铁路区段、水路区段运到期限和换装期限组成;货运事故赔偿实行货物到达地受理制。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及集装运输的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得到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