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条例是国家机关管理运输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对条例制约的运输方式公正和不偏袒的管理;承认和保存每种方式的固有优势;提倡安全、经济、有效率的业务;制定合理的运价及比价关系,排除不公正的差别待遇和不正当的竞争;鼓励开展各种方式间的相互协作等内容。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促进水路、公路和铁路以及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国家的运输体系。运输条例面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在一定时期通过立法程序给予修正,制定公布新的运输条例。如美国1966年的运输部条例,国会决定设置运输部,将以前由其他部和政府机构执行的与运输有关的职能转归该部。目前中国运输业在体制上仍处于各部分管状态,尚未产生一部统驭全局的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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