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对华铁道侵略政策之研究:由历史之记录,往往察知一事之动机,而由其结果之推究,又可得一定之原则。
试观日本对华历来之外交政策,皆以为经济之侵[略]往往较武力为透彻;而经济侵略之大道,则惟铁路是赖。故日本对华之铁道利权之侵夺也,可谓积心处虑,已竭其能事矣。其侵略之趋向,就已发现者言,约可分为三大股。
(一)福建及扬子江流域——于1898年及1906年,曾作第二及[第]三次之要求,皆被驳。及至1914年更形活动,竟用特种之手段,邀请国务院秘书长做秘密之商榷等,其经三次之活动皆被拒绝。卒因与英国权利之冲突,乃不克达其野心。
(二)山东方面——即所谓山东问题。在战前,山东本为德人势力所侵入,日本虽具有此野心,亦不敢有所表现;及欧战兴起,日乃乘机借口同盟国应相互助之言,于1914年驱德驻军,擅占胶济路,乃成山东问题。嗣经国人一致之奋斗,历八年之久,始于1923年1月1日收回。
(三)满蒙方面——日本侵略扬子江之路,既与英冲突;山东之路,又复不通;乃不得不注全力于满蒙。前虽曾与俄国冲突;但于1904年日俄战役,日获胜利,乃得南满铁道。既可以节制我东省之喉舌,又能握经济之大权,乃以为侵略满蒙之根据,然其北部尚受俄国势之压迫,仍不得畅伸其所欲。
最近中俄又进行会议,日本在势不得不起而交涉,一以抵俄势,一乘此中俄会议停顿之机会,以谋捷足先登之利;故借中国压迫满铁为名,提出交涉,派木村抵沈进行不遗余力,若日无余晷者,此中国有不可告人之苦衷;而日皇授勋于张学良氏,其用意尤足启吾人之疑惧焉。
二、交涉内容之分析。据云,日本派木村锐市与吾国交涉之大意约为:(一)吉敦、洮昂二路改为借款性质,仿吉长、四洮路办法,由中日合办。(二)中日间既定有满蒙四路等条约,中国建筑平行满铁之吉海、沈海等路,何不取得日本同意,殊背既订条约。(三)建筑长大铁路。(四)延长吉敦路至延吉,改天图路为广轨,使二路衔接,以发展延边产业。
自以上交涉之大意,经一度提出后,未能得圆满之结果。日方乃改提四先决条件:(一)不承认中国建打通、锦县二路;(二)速敷设吉会路;(三)改订洮昂、吉敦借款契约;(四)中日协定铁路运费。自以上四先决条件立定后,日方又不拟提一二两项,仅提三四两项如次:(一)改吉敦、洮昂拖欠之工费为借款条约;(二)停止货运竞争、订立运货协定。以上两项,系为日本所定中国压迫满铁之对策。但据事实言之,中国当此国内初定之时,自顾尚且不暇,何致压迫南满铁道。且满铁之收入,虽云减少,但较之吾国东省之铁道,实超出百数十倍以上,况满铁之减收,实受金贵银贱世界金融之影响,与吾国夫复何干?即吉敦、洮昂之拖欠工资,其因亦不在我。就以上之结论,吾人可知日本此次提出东省铁道交涉,实为欲谋进一步之施展其铁道侵略之政策也。
三、国民应有之认识。吾人既知日本此次提出之交涉为施展其侵略手段,故凡吾侪为国民者,对此次之交涉,应有以下之认识:(一)日本欲借直接交涉冀图便利,以施展其要挟手段,故不向中央提出;(二)日本欲假借款及不平等条约作更进一层之压迫,使国人在高压力之下难以动弹,故有改约之议;(三)实行扩张其现在惟一的满蒙经济侵略之势力,故有订定运费协定之议;(四)不尊重中央,玩视吾国家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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