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隧道岩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岩溶隧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隧道突(涌)水、隧道遇地下洞穴时的悬空、隧道顶部溶洞充填物塌陷以及隧道基底洞穴顶板塌陷等问题,其中以岩溶突水问题最为严重。

(4)隧道岩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物探、钻探及综合测试试验。

(5)隧道岩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岩溶隧道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岩溶隧道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6)隧道岩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