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许车辆尺寸是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对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所作的规定。

(1)载重汽车: 容许总长度12m;容许总宽度2.5m; 容许总高度4.0m。

(2)半拖车: 容许总长度16m; 容许总宽度2.5m; 容许总高度4.0m。

日本公路法中对车辆尺寸的规定是:对附有通行条件可以容许通行的车辆尺寸,系向公路管理当局提出容许通行的申请,当局根据道路最狭窄处的宽度、交叉点、弯道和跨越公路桥下面等处的情况决定,用如下方法计算:

(1)容许长度: 根据车辆种类确定。摩托车16m以下;半拖车连接车 17m以下; 全拖车连接车19m以下; 双联拖车21m以下。

(2)容许宽度: 原则上是3.5m以下。

(3)容许高度: 原则上是4.3m以下。

关于海上集装箱用半拖车连接车的高度,根据1978年12月1日日本建设省公路局道路交通管理课通告,“有关特殊车辆容许通行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中,规定不超过3.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