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铁路案,已成举世注目之问题。兹将该路以前经过及铁道部审查该路问题之结果,合并探述如下。

东路以前之历史……[略]

铁部审查之结果铁道部自成立后,对中东路案即极为重视;经于本年2月间组织中东路审查委员会,由铁道部会同外交、财政两部所派人员,详细研究,拟定三种方法如下:

一、无条件收回,取消中俄、奉俄协定,收回路权,一方声明俄方债务候核定确数后,以该国应行赔偿我国人民各项损失之款作抵。

二、取得全部股权后,再行收回,此计划有两要点:(一)清理处将道胜所有中东铁路公司股权转移于中国银行团;中国政府即知照俄方将中俄、奉俄两协定中关于中东路之部分作废,同时宣布前交通部与道胜所定关于中东铁路之原续合同,复生效力,质言之,即中国银行团继承道胜股权,中国政府由银行团取得中东路完全合法之管理权。

(二)中东铁路将一千二百四十六万二千两之五厘铁路债券及该项债券,自1921年至现在之利息,交付中国政府,中国政府应以上项债券及利息之一部分给予总清理处,作为道胜转移所有中东路股票及其他权利之交换条件。

(三)依据中俄、奉俄协定,以合法方法与俄国协商收回,依照协定条文,一俟中俄恢复国交后,即可举行会议,于该会议中或根据中俄协定第九条所定各原则,商议赎回办法,或根据奉俄协定第一条第二项将六十年之交还期限,再行商议缩短,前此为根本解决之策,后者虽不能立时收回,但一俟期满,即可勿须给价。

以上三办法,各有详细研究,应行注意之点,但不论采取如何方式,要须先由国府决定对俄外交方针后,再根据外交方针详密决定办法。故铁道部特将审查该案意见,呈请中央政治会议核示。旋奉决议交外交委员会审核。

以该案关系亟为重大复杂,故外间鲜有知之也。

第三国不生关系。依协定有“中东路前途,只能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之规定,在苏联方面,自不能将该路权利及股票、债票擅让他国,而他国亦绝对不能干涉中东路事,道胜股票按照1896年原订合同亦经规定,只准华俄两国商民购买,故自法律言之,中东路与第三者绝对的不发生关系也。①

奉军在满洲里于1929年11月17日失败后,[张学良]少帅立刻召开东北政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到会的人有满洲各部门的领导者,其中包括张作相、莫德惠、刘尚清、刘哲、王树翰和一位王树常将军……讨论题目是哈尔滨特派交涉员蔡运升转来的最后通牒。此通牒有三个条件,要求(1)恢复冲突前中东铁路的状态;(2)恢复苏联的经理和副经理的职务;(3)释放所有苏联被俘人员。我认为要求中国接受作为进行谈判的最后通牒中的这些先决条件是很带侮辱性的。……所以我说这份所谓最后通牒所包含的内容是能够料想到的,并且作为战败的结果也不是不正常的。但是在接受这些条件时,我们应当表明,苏俄提出的哪些问题是谈判内容,谨慎一些是应当的,但中国全权代表不能只同意俄国人的要求。然而所有出席会议的人都如此沮丧,以致怀疑在接受时是否应表示任何意见,更不用说提什么条件了。所以发给特派交涉员的指示是不加任何修改,完全接受最后通牒。结果签订了伯力议定书,时在192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