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华民国、大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因中东铁路系由俄国国家出资并完全建筑在中国领土以内,彼此认该铁路纯系商业性质。除本身营业事务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在西历1924年5月31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解决以前,两国为公司经营本铁路业务起见,同意规定暂行管理办法,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特派顾维钧
大苏维埃社会联邦共和国政府特派加拉罕
两国全权代表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洽,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本铁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俄两国政府各选派理事五人组织之;两国政府派定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即督办;苏俄政府派定俄理事一人为副理事长,即会办。
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须得六人以上之同意,方可有执行之效力。
督会办共同管理理事会事务,并签订各项文书。
督会办有事务时,由各该督会办另派理事代行职务(督办由华理事代理,会办由俄理事代理)。
第二条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察五人组织之。华监察二人,由中国政府委派,俄监察三人,由苏联政府委派。会长由华监察中选举之。
第三条本铁路设局长一人,由俄人充任。副局长二人,华俄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第四条本铁路之处长、副处长,由理事会委派之。
如处长为华人时,副处长须用俄人;处长为俄人时,副处长须用华人。
第五条本铁路各级人员,按照华俄两国人民平均分配原则任用。
第六条理事会商议路务不能解决时,呈报两缔约国政府解决;但关于本协定第七条所载之预算、决算事项,不在此限。
第七条本铁路之预算决算,由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之联席会议核准。
第八条本铁路所有实利,由理事会保管;在本铁路根本办法未经解决以前,不得动用。
第九条理事会应将前俄政府于1896年12月4日批准之中东铁路公司章程,按本协定及1924年5月31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从速改订完竣;但无论如何,至迟不得过自理事会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其未改订完竣以前,该项章程与中俄解决悬案大纲不相抵触暨不妨碍于中国主权者,仍予继续适用。
第十条将来中东铁路根本办法,在西历1924年5月31日所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之会议中解决时,本协定即行取消。
第十一条本协定自签字日起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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