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与清政府签订的中东铁路拓展土地的合同之一。1906年8月,清政府外务部指派吉林专员滨江道杜学瀛代表吉林省与中东铁路公司总办霍尔瓦特等在哈尔滨谈判。历时一年,前后会谈二、三十次,终于1907年8月30日正式签订 《吉林省中东铁路公司购地合同》。共13条。该合同规定: 铁路公司应需地亩,均在此次合同之内,永不再展。在吉林省境内,铁路公司所需地亩,东自小绥芬河交界站起,西至阿什河车站止。共占用土地5.5万余垧。所占民地分熟地、合用荒地、有水荒地等三等,地价应根据土地等级和所在地区确定。铁路大小车站,应会同华官查看地势,于分界时,在车站附近,为华商留出足用便利地段,由华官商自行经理。并拨留交涉局华官厅基地。该合同签订,对铁路公司贪婪的拓展土地活动,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违约占地仍不断发生。一直到1910年,中俄双方派员划界,中东铁路公司所占地与购地合同所定数目相等,中国收回了许多地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