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中国政府,一、因以库平银五百万两入股,曾经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与俄籍华俄道胜银行(即现今俄亚银行),合伙开设生意,订定建造经理东省铁路合同;

二、因东省铁路公司所欠中国政府五百万两之本利,加以中国政府接济该路款项之种种债权关系;

三、因俄国政治紊乱之故,致失其管理该路即维持秩序之能力;

四、因中国政府以领土主权之关系,对于管理路界以内地方之治安,维持世界公共之交通,实行保护该铁路之财产,暨整顿一切秩序,均有应负之责。

综上述之理由及责任,中国政府特于九年10月2日正式通知该银行,声明中国政府决定暂时代替俄国政府,执行该路合同,及现行章程之所有各项职权,并执行光绪二十二年所订合办东省铁路合同原有现行章程所予之特权。此项代执行俄政府职权之期限,以中国政府正式承认俄国政府,并彼此商定该路办法后为止。特续订本合同,以资遵守。

兹于民国九年10月2日,中国政府特派交通部代表中政府,与驻北京道胜银行(即现在俄亚银行及以后改组之银行)代表暂驻巴黎之道胜银行,彼此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为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之东省铁路续订合同。

第一条东省铁路公司(以下称公司),一俟本合同签字之后,务即立将应缴中国政府各款同价之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此项债券性质,另函声明,其款详列于后。

(甲)按照原合同第十二条,该公司于路成开车之日,应缴中国政府之库平银五百万两;

(乙)前项五百万两,历年应缴之利息,应自开车之日起算;按公司章程第十六款,每年照六厘计息,并应按息上加息计算,至1920年为止。

由1921年起所有前项债款,应照上文(甲)、(乙)两项之总数,每年给息五厘,每半年支付一次。此项铁路债券,至中国赎路之时清还,或由赎路款内扣还亦可。

因上项欠款,而发行铁路债券,应以该路之动产作为担 保。

第二条董事会董事九人之内,除督办在外,中国政府得派华籍董事四人,不以有无股份为限。至于俄籍董事,由俄人自由选举。如遇中、俄投票之数平均时,督办除固有议决权外,有加一取决之权。

第三条董事会法定人数以七人至少之数。所有一切取决,亦必须得七人全体同意方可有执行之效力。

第四条中国政府得于稽察局之五员内派华籍稽察员二人。其总稽察即由此五人中选举,但以华籍为限。

第五条为该路管理便利起见,所有华、俄人员,均应秉公支配,受同等之待遇。

第六条公司以后所有之权利,及所有之职务,无论何项,均应严行限制于商业范围之内。所有一切政治事项,均应禁止。中国政府并得随时严重取缔之。

第七条凡光绪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西历1896年9月2日所订之中俄合办铁路公司合同,及公司合同原有章程与本合同不相抵触者,均为有效。

本合同共缮华、法文各二份,但以法文为主。

中华民国九年10月2日即西历1920年10月2日

订于北京

驻上海道胜银行行长叶节司基代表俄国道胜银行

(即现在俄亚银行及将来改组之银行)

驻北京道胜银行行长兰德代表中国政府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