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与清政府签订的开采东北煤矿的合同之一。中东铁路动工后,俄国即以铁路需要为名,援引铁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清政府准许其开采铁路沿线附近的煤矿。中东铁路公司代办达聂尔迫使黑龙江将军萨保会同黑龙江交涉总局总办周冕举行谈判,并于1902年签订《黑龙江开挖煤斤合同》,获取了铁路两旁30华里以内的采煤权。
该合同经清政府外务部核议,未批准。但中东铁路公司却恃强私采,先后强占黑龙江的札赉诺尔等煤矿。遂引起中俄双方长期交涉。1906年8月,清政府外务部指派黑龙江专员宋小濂与中东铁路公司总管霍尔瓦特等在哈尔滨谈判。翌年8月30日正式签订《黑龙江铁路煤矿合同》,共12条。
主要内容有:一,铁路公司有在黑龙江省议定界内勘挖煤矿之权,其开采地点和方法均由该公司自行选择,但须会同华官验明无碍,方准勘办。二,铁路沿线30华里内的煤矿由铁路公司开采,但中国民人亦可在该路两旁30华里内采煤,只要无碍于该公司已开煤矿,该公司不得拦阻。三,其他洋人或华洋合股在铁路两旁30华里内采煤,应商准华官及铁路公司方能办理。30华里以外,无论华洋人勘挖煤矿,准否应由华官自主,该公司不得过问。四,铁路公司欲在30华里外开采煤矿,须先请准本省巡抚,方可施行,与他人无异。五,铁路公司开采的煤炭,附近居民如有日用需要可购买,各处煤价均由铁路公司自定。六,凡勘明某处煤矿,应需地段若干,由铁路公司会同交涉局人员查看地势,公开议价,或租或买,即准开采。七,煤矿应需木料,在购定界内,由公司随意砍伐,如在界外民地,应与地主公平议价,按照与公司所订木植章程办理。八,出煤1千斤,交江省平银一钱二分,每年分四季交纳。该合同的签订,使俄国以合法形式获取了在东北铁路沿线开采煤矿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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