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中的军用列车.jpg

军用列车是输送军队人员和物资而专门开行的铁路列车。分为军用人员列车和军用物资列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有关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铁路军事运输有关规定,客车10辆,代客车20辆,或人员、物资车混编20辆,均可开行军用人员列车;物资车40辆可开行军用物资列车。在特殊情况下,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确需开行军用列车时,由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共同商定。军用列车等级通常高于货物列车,低于旅客列车,并使用统一规定的军用车次。军用列车的编组应符合安全、战术和技术要求,便于装卸载,便于指挥和应付紧急情况。 编入军用列车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装载要求。军用人员列车中装载弹药、油料的车辆,须按规定与铁路机车和人员车隔离编挂。

军用列车长度和牵引重量应符合军运规章的要求。通常军用人员列车长度不超过换长50.0(即550米)编组,军用物资列车的长度按铁路规定执行,军用列车重量不超过通过区段的牵引定数。当军用列车的编组不足规定的牵引长度和重量时,在不影响军运任务和军事行动,不妨碍军用列车正点、安全和保密的原则下,经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同意,可向军用列车加挂其他车辆,称为军用列车补轴。补轴车辆应挂于军用车组的前部或后部。装有毒害品、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牲畜的车辆,需要限速和有押运人员的车辆,以及在中途有甩挂作业的车辆,不得补入军用人员列车。

军用列车的运行时刻,由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部门按要求共同组织查定。在军用列车运行途中,各级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调度部门,应随时掌握军用列车的到开时间、车次等,按要求做好运行通报工作,对军用列车实施调度指挥。